根据国卫医发〔2013〕3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规定:
一、医疗机构可以受理下列人员复印病案: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四)公安、司法机关、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需要的
二、上述申请复印病案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原件(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应当提供:1、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原件;2、 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患者本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1、患者死亡证明;2、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原件;3、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1、患者死亡证明;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原件;3、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4、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法定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保险机构应当提供:1、保险合同复印件;2、承办人员的工作证;3、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4、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5、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安、司法机关、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应提供:1、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者户口本原件;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4、至少同时两人进行采集;5、需经医务科审查批准。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住院病案中的以下内容:
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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