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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2 来源: 浏览量: 字号: 字号 字号增大 手机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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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二)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三)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四)告知内容由主管或值班医师用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五)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或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报告科主任,请示医务科或院总值班批准。

(六)临床医师在对患者初步诊断后要向患者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患者的理解并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指具有一定创伤和风险的检查、治疗,如各种内镜检查、各种造影检查、各种穿刺(胸穿、腰穿、骨穿、肾脏穿刺、甲状腺穿刺、深静脉穿刺、淋巴结穿刺、上颌窦穿刺等等〉、有创性的治疗、淋巴结活检、治疗方案的更改、椎间盘吸切、各种封闭、关节腔内注射、切开引流、静脉切开等。

(七)如果患者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或值班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患者做出进一步的解释,患者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八)如果患者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做好详细记录,由患者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九)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或值班医师应告知患者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患者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十)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患者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十一)死亡患者是否进行尸体解剖,必须有患者直系亲属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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